抵押品分類
第一百八十條規定: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;
(二)建設用地使用權;
(四)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產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運輸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。
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。
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屬于不動產,對于動產,一般設定質押擔保方式,物權法另有規定。
(1)存貨抵押,又稱商品抵押,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,包括商品、原材料,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,向銀行申請貸款。
(2)客賬抵押,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;
(3)證券抵押,以各種有價證券如:股票、匯票、期票、存單、債券等作為抵押,取得短期貸款;
(4)設備抵押,以機械設備、車輛、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;
(5)不動產抵押,即借款人提供如:土地、房屋等不動產抵押,取得貸款;
(6)人壽保險單抵押,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,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,以保險單為抵押,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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