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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山市新成立公司驗資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|
舟山市新成立公司驗資的程序及收費標準
1.新成立公司的驗資的程序? 2.若公司的法人不能拿出這部分資金,需要借資,那會計師事務所是按什么比例收取費用的?
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兩種。設立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,對設立的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、負債的真實性、合法性進行的審驗。變更驗資是指被審驗單位因合并、分立、發行新股、轉讓股權或被審驗單位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%,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,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其變更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真實性、合法性進行的審驗。
“注冊資本”是指被審驗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,注冊資本界定了投資者對被審驗單位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。
“實收資本”是指被審驗單位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、協議、章程的規定實際交繳的資本數額。
“凈資產”是指被審驗單位的所有者權益,即被審驗單位的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后的凈額。
一、設立驗資報告的基本內容
1.標題:統一規范為“驗資報告”;
2.收件人:為驗資業務的委托人,應冠以委托人的全稱;
3.范圍段:應當說明驗資范圍、被審驗單位責任與驗資責任、驗資依據、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等;
4.意見段:應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的驗資意見,即截至驗資報告日,注冊會計師確認的被審驗單位實收資本(股本)及相關資產、負債的金額;
5.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公章:驗資報告應由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,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;
6.報告日期,應為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;
7.附件:包括“投入資本(股本)明細表”、“驗資事項說明”以及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其他附件。
“驗資事項說明”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:
1.被審驗單位的組建及審批情況;
2.被審驗單位的投資者名稱;
3.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;
4.被審驗單位合同、協議、章程關于各投資者的出資方式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期限、投資幣種等的規定;
5.各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方式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日期、投資幣種;
6.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。
出現下列情況時,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列說明段,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,并說明理由:
1.注冊會計師與被審驗單位在實收資本(股本)及相關的資產、負債的確認方面存在異議,且無法協商一致;
2.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尚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,但已獲得投資者的保證以及被審驗單位的確認;
3.被審驗單位尚未對投入的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、負債進行會計處理;
4.投資主體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期限、投資幣種等重要事項與被審驗單位的合同、協議、章程的規定不符;
5.注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特別說明的其他事項。
二、變更驗資報告的基本內容
1.標題:統一規范為“驗資報告”;
2.收件人:為驗資業務的委托人,應冠以委托人的全稱;
3.范圍段:應當說明驗資范圍、被審驗單位責任與驗資責任、驗資依據、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等;
4.意見段:應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的驗資意見,即被審驗單位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、投入資本和變更后的所有者權益及相關資產、負債的金額;
5.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公章:驗資報告應由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,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;
6.報告日期:應為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;
7.附件:包括“變更前后注冊資本、投入資本對照表”、“變更前后資產、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項目對照表”、“驗資事項說明”以及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其他附件。
“驗資事項說明”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:
1.變更前后有關公司的基本情況;
2.注冊資本及投入資本的變更情況;
3.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;
4.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。
出現下列情況時,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列說明段,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,并說明理由:
1.注冊會計師與被審驗單位在投入資本(股本)、所有者權益及相關的資產、負債的確認方面存在異議,且無法協商一致;
2.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尚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,但已獲得投資者的保證以及被審驗單位的確認;
3.被審驗單位尚未對投入的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、負債進行會計處理;
4.投資主體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期限、投資幣種等重要事項與被審驗單位的合同、協議、章程的規定不符;
5.注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特別說明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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